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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华慈善网 来源:社会救助司 点击数: 4481 更新时间:2009/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810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局)联合下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方法以及民政部门的职责任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下发后,各地民政部门积极行动,加强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相继启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为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是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和基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应对金融危机,去年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的政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其中最为重要、最为突出,也是城市困难群众最为关注、最为期待的一项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廉租住房建设高度重视,李克强副总理明确要求“尽快对既买不起房、也租不起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是廉租住房救助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廉租住房公平分配的基础,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责任,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基本要求和总体目标

(二)基本要求。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明确政策,细化操作;突出重点,示范引路;部门配合,信息联动;强化基础,规范管理。

(三)总体目标。通过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核对,逐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审核信息系统,不断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廉租住房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进一步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四)健全法规政策。各地要以《办法》为基础,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开展提供法规政策依据。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时,各地要注意强化办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尽量细化工作程序。条件成熟的,可通过制定配套政策的形式统一规范申请表格、收入类别、个人申报声明、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的样式或模板。

(五)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可采取精确的货币单位进行量化,以一条收入水平线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应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保持内在关联性。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标准可采取设定财产类型最高额度的方式发布;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量化为货币单位,设定为财产标准线。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也可以根据社会救助项目类型分别制定。

(六)规范工作流程。一是申请受理。只有当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城市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二是收入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人逐项填写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家庭财产情况,并签字确认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核定收入。对于廉租住房救助的申请,应先由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其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民政部门接到住房保障部门转交的符合住房状况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可相应开展收入核定工作。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认定家庭收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四是出具证明。经核定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的,民政部门可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注明核定的主要项目及核定结果,并及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收入核定证明材料一般不宜直接交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五是异议申诉。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应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探索建立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系统。核定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方法主要是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询、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工作中,要注意建立完善的社区评议和社区公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性。同时,要探索建立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系统,通过与税务、户籍、社会保险、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共享居民收入信息,准确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

四、夯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基础

(八)认真研究政策。要认真研究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找准工作的着力点;要把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分析深、分析透,形成共识;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九)注意抓好试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是一项新工作,这些家庭的收入普遍高于低保家庭,其收入来源更为多样化,隐性就业和隐性收入较为普遍,家庭财产更不易掌握。依靠认定低保对象的传统方法难以准确认定低收入家庭。因此,各地要注意抓好试点,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十)加强能力建设。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在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基础上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十一)做好部门间配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虽然是一项配合性工作,具体救助行为由相关部门实施,但其基础性地位不容忽视。各地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做好配合服务工作,以获得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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