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10年起时间草修改的《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草案)》正式提请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华侨捐赠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除有明确约定和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外,不得将其财产进行装让、抵押、拍卖。因城乡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改变用途外或进行拆迁的华侨捐赠项目,捐赠人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并与捐赠人充分协商。对需要拆迁的华侨捐赠项目,捐赠人要求予以异地重建、保留命名、保留纪念性或象征性标志的,在符合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当予以重建和保留命名。对无法重建的应当向捐赠人说明,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受赠人适当补偿,补偿款项应当继续用于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