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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慈善贵在坚持
中华慈善网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山东频道 点击数: 2842 更新时间:2010/3/26

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讯(刘婧/文)每个孩子都是父母掌心里的宝,可有些孩子天生带有残疾,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些可怜的孩子遭到本该疼爱他们的父母抛弃。有这样的一个地方,收留了这些折翼的天使,给他们新的家;有这样的一个人,11年以来默默为这些孩子付出着,那就是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院长耿开文。
  

每当遇到这样遭遇不幸的孩子,耿开文总是凭着多年的经验,在第一时间为孩子鉴别病情,据情况送医治疗,待孩子康复后接回福利院,让他们感受到爱,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耿开文在接受本报采访的时候说,做慈善贵在坚持。要把每一笔款项,实实在在用在孩子们身上。他还表示,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和一些慈善组织合作了很多项目,来帮助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其中“家庭寄养”是最主要也是做得最久的项目。
  

据介绍,目前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施行的 “家庭寄养”,是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作为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的主推项目,“家庭寄养”的奋斗目标是:将开展“家庭寄养”工作当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善举,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争取走出一条富有特色的新路子,建设一个具有太原特色的“乳娘村”。
  

耿开文说,“家庭寄养”是为孤儿、弃婴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而采取的一种养育方式,它既符合儿童成长规律和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发扬了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对于发挥民间力量,减轻政府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压力,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具有重要意义。“家庭寄养”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据了解,“家庭寄养”的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都由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每个孩子每月发放600元生活费,另付寄养家庭200元劳务费,其他学校、医疗等费用实报实销。并且,根据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育的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
  

耿开文表示,为便于管理,强化服务功能,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在“家庭寄养”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寄养前把关、寄养中服务和定期性走访及定期反馈。他还介绍,成为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有:首先,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其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第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第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第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有一定文化程度。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是: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背景链接】
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始创于1953年6月,是太原市惟一一所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承担着全市社会弃婴和城镇“三无”对象的收养任务。从建院至今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已走过了50余年的风雨历程。在各级政府的关怀下,在市民政局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爱支持下,福利院人坚持“上为国家分忧下为孤老残幼服务”的宗旨,以“建设一流队伍,提供一流服务,争创一流业绩”为目标,积极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之路,将福利院建成集食、宿、教育、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园林式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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