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民 政 部
2018年7月13日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召开换届会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交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部管干部、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直管社会组织兼职,应当同时提交兼职的理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同意任职的签字文件等。
第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出席、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应当坚持聚焦主业、目的明确、务实高效的原则,科学进行计划安排。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用管理,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合理确定参加人员。有关人员比例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义召开的会议、论坛等,确需举办的,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直管社会组织发起并承担组织和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应当在行业具有代表性。
第八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三)项所列事项,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交申请;拟邀请部领导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承诺领导人与会。
第九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说明活动必要性,并附背景资料。
第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
直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会议,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包括会议召开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大活动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应在活动的报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