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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门”暴露慈善制度缺陷
中华慈善网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点击数: 3954 更新时间:2010/3/26

  捐赠背后的名利驱动

  新法制报:目前我国捐赠的现状如何?名人热衷捐赠是否真正就是为了公益事业?

  戴莹:我认为,目前捐赠的现状是“有觉悟的没有能力,有能力的没有觉悟。”而且,捐赠者在捐赠心态上也是不同的。一般的捐赠人是真心希望通过慈善去帮助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名人在捐赠时,客观上也借助公益事业提升了自己的公众形象和美誉度。虽说捐赠具有自愿性和无偿性,但通过新闻宣传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销售业绩也就跟着上去了。所以说,他们的目的不是捐赠,而是想得到宣传。

  潘世钦: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它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也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而现实的捐赠活动中,带有很多的功利性和目的性。给我印象最深的一次捐赠活动是某市搞帮助贫困准大学生读大学活动。企业家一一在电视节目上亮相。而那些贫困的准大学生也要在电视镜头前发表自己的感想。而感想基本上是千篇一律。感谢企业,感谢政府,感谢举办方。

  试想,正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形成过程中的准大学生面对这样的场面,给他们的心灵是会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的。

  麻智辉: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一直都受到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名人热衷于参与慈善活动,除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有所提高之外,更主要的是看中了慈善活动背后巨大的社会效益。无论是企业还是艺人,投身慈善事业都能带来巨大的社会关注,迅速提升自己的公众形象,博得公众的好感。

  但是,如果带着功利的目的进行慈善捐赠,捐赠者只关心收获了多少名誉,只顾着进行自我宣传,自然就不重视具体的落实情况。有的人出于社会压力,被迫表个态,做做样子,并非发自内心地想参与慈善事业。能否兑现承诺,与捐赠人是否是明星无关,只要违背了慈善募捐的本意,就会出现“诺而不捐”的行为。

  邓虹:身为公众人物,明星能够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主动回报社会,这是值得提倡的。我认为绝大多数人在参与慈善活动时的出发点是好的,捐赠的行为也是发自真心。不能因为少数人出现的“诈捐”行为,就否定所有捐赠人的善意,打击他人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以这次章子怡的“诈捐门”为例,据报道章子怡当初承诺捐款100万元,但实际到账只有84万元。我认为身为知名影星,16万元的差额对她而言并不是大数目,她已经支付了84万元,没有必要为16万元斤斤计较,应该不存在故意拖着不捐的可能。

  明星做出口头承诺之后,一般都是由身后的经济团队操作捐赠,一旦运作不到位,而明星自己又很马虎,不曾过问捐赠的落实情况,那么就很可能出现承诺的捐赠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虽然明星本人对“诺而不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并不一定就是故意为之。

  “诈捐门”拷问诚信

  新法制报:同样是捐赠,章子怡此次事件影响之大出乎意料,原因何在?其中存在炒作的成分吗?

  麻智辉:名人捐款并非单纯的经济行为,而是一种自愿的社会行为,他们能够通过其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宣传慈善理念,起到一定的社会效应。同样,出尔反尔的行为也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这不仅仅体现在明星自身的声誉受到影响,同时也不利于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名人“诺而不捐”被网友称之为“诈捐”,这个“诈”和一般含义中的“诈”有所区别,更多是指对承诺的付出没有得到兑现,而非隐瞒实情占有他人财物。“诈捐”并不能与“欠款”直接画等号。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受捐赠者追要捐赠的权利,但让受捐赠者主动去索要捐赠,目前来看实施困难。更重要的是,如果捐赠行为非要通过法律强制才能落实的话,那么捐赠就只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其慈善本意和对社会的积极影响都不存在了。

  戴莹:导致捐赠者实捐与认捐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其临时遇到困难,也可能是在这里没有捐,而是向其他的公益机构捐了。对于那些在经济不景气中确实受到影响的企业,如果不能实现当时的承诺,企业家做出一种表态,我们同样是可以原谅的。但对于那些有能力捐出承诺数额却拒不捐赠的,就应该被视为自我炒作的行为。

  潘世钦:章子怡为地震灾区进行募捐并筹得善款的行为形成了一个社会募捐法律关系,其主体为三方:捐赠人、募捐人和受益人。此次事件争论的焦点在于募捐人是否违反募捐时的承诺,将捐赠款挪做他用、甚至截留、侵占捐赠款物。实际上,在捐赠的过程中,无论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诈捐门、慈善秀”等事件频发。

  事件暴露慈善制度缺陷

  新法制报:此次“诈捐”事件暴露了什么问题?我们能从中得到什么教训?

  戴莹:由于我国慈善事业起步比较晚。许多人的意识不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捐赠人没有真正按照承诺来捐款或者捐物资,我们也不会和捐赠人闹翻,毕竟他们已经捐了一部分,是慈善事业的潜力股。就拿章子怡来说,她已经捐了84万元,应该说是很不错的。如果有更多的“章子怡”,我们的慈善事业会走得更快更好。

  当然,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远非捐赠不到位这么简单。比如,个人或者企业在捐赠物资过程中,中间产生的运输和储存费用由谁来支付。如何维持公益组织的正常运转,如何从税收的角度来使得更多人愿意来捐赠等等问题。

  邓虹:在人们看来,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名人理应言出必行。很多人认为名人“诈捐”,主要是认为他们做出承诺后,实际行动与承诺不符,有负社会公众的信任。

  人们对“诈捐”的反感,是与社会氛围密不可分的。由于目前社会诚信缺失,人与人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人们普遍希望这些公众人物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因此对他们的道德要求较高。一旦他们出现有违道德的行为,其不足之处就会在社会关注中被迅速放大,不得不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

  潘世钦:章子怡“捐款门”折射中国慈善制度存在许多的漏洞。现行的法律法规多是针对慈善机构而设立的,针对个人慈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对于从事慈善事业的最重要的主体财团法人、非营利的社团,在我国法人制度中仍被归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因此很难成立从事慈善事业的法人。

  另外,对于各种慈善活动以及各种公益单位的活动缺少足够法律规范和监督制约,导致产生纠纷。如一些公益单位任意挥霍捐赠款物,一些人借此敛财、进行诈骗等。这使公众丧失对从事慈善事业者应有的信任,不愿或不敢去捐赠。

  亟须加强立法和有效监管

  新法制报:针对我国目前捐赠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下一步应该如何去完善呢?

  戴莹:我个人认为,这需要社会各界和国家政策上的支持。

  国人是很有爱心的,这从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可以看出。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要让更多人和企事业单位体会到,如果做了一些事使得他人很快乐,那么自己也会感到很快乐。这种精神应该得到传递。

  另外,国家应该在税收和遗产税方面向慈善事业倾斜。

  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而在国外,遗产税是慈善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税收方面,国家应该加大对捐赠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的减免力度。使得更多的人愿意捐赠。

  潘世钦:首先,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受赠人依法起诉的权利和捐赠人违约处罚条款。即使受赠人同意捐赠人不履行协议,也应有相应终止法律程序。

  其次,应该立法对捐赠过程中的前期捐款,中期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进行全面的规范。

  邓虹:无论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还是出台专门的执行办法,能否产生实效,关键在于执行问题。目前无论是通过个人名义发起募捐,还是以基金会名义开展的捐赠活动,都应该有相应的监管部门。

  频频出现的名人“诈捐”事件,很大程度上不是“无人可管”,而是“无人愿管”。慈善机构明知善款没到位,也不愿意公布“诈捐”的名单。

  不光是捐赠,包括慈善机构的运作,现在都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善款如何使用,运作了哪些项目,都没有向社会公开,这不利于调动公众的慈善热情。既然善款源自社会,慈善活动是公共事务,那么就理应公开,做到公正透明。我建议对慈善捐赠行为加强管理,邀请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参与,对捐赠者、捐赠行为和慈善机构进行监督。

  麻智辉:“诈捐”现象体现出了慈善捐赠活动中缺乏足够的制度规范和有效监管。通常情况下,名人高调表态捐赠,但对于具体的捐赠方式和过程却没有说明。因为缺乏约束,有可能出现“诺而不捐”或“诺多捐少”的情况。

  因为担心追要会引起捐赠者的不满,给今后的捐赠活动带来不利后果,不少慈善机构对“诈捐”情况睁只眼闭只眼。如何提高慈善机构的追要力度,监督慈善机构的日常运作,目前还是空白。

  针对目前慈善捐赠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名人而言,捐款如何运作应该有章可循。捐赠行为应该在多少天内完成,应该受到哪些组织机构的监督,捐赠不到位如何告知、如何追要以及对慈善机构的监管,都应该有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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