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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慈善捐助制度
中华慈善网 来源:中华慈善公益网 点击数: 13058 更新时间:2010/5/6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全世界的关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9•11大地震”之后的慈善捐款数量、流程、资金运用、信息公开程度等出现一定程度的问题,引起台湾人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希望建立完善的慈善捐助制度的声音日渐高涨。2004年“南亚海啸”后,台湾行政当局发起募款援助活动,但是因为迟发善款而引起广泛争议。为了有效管理劝募行为,妥善运用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公益,保障捐款人的权益,台湾立法部门“三读”通过了“公益劝募条例”,并出台了相关细则及配套措施,对堵塞捐款管理与募集财务单位资格方面的漏洞,前瞻性地解决相关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捐赠主体规定明确

  具有悠久文化积淀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的传统。但是捐款人首先都想知道应当将代表爱心的款项捐给谁?怎样的组织才能组织捐款?这些募款主体是否合法?这就要求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界定。

  有关公益事业的法规即在约束非法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劝募行为。“公益劝募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了四类劝募团体,即:“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里只需对“行政法人”作一简介,台湾的“行政法人法草案”称,“行政法人”是台湾当局及地方自治团体以外,由台湾当局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执行特定公共任务,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人事及财务自主性的公法人。

  台湾当局的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和各级“政府机关”不得发起公益募款。至于各级“政府机关”则只能被动地接受其所属人员或者外界的主动捐赠。虽然在“但书”中表明,遇上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政府机关”可以发起劝募,但这一规定实施起来极其严格,这从其“违反规定可以处以4-20万新台币”的罚则中可以窥见。

  捐赠主体条款排除了政治性和宗教性的募捐,但政治性的由“人民团体法”和“政治献金法”来约束,监督宗教性慈善募捐的“法规”则还在空缺中。这一条例从其“立法精神”来看,就是要保障捐款人,并且规范公益劝募活动的执行和所得,因此而采取了从严限制劝募发起人资格的措施加以规定。

  资金用途限制严格

  捐款人在捐助款项时定然关心其所捐款项是否会被募捐组织妥善运用,关心是否存在假爱心、真敛财的现象发生,关心是否有相关规定严惩这些不法分子。因此,透过制度性规定严格规范所募款项的用途,并规定相应罚则是协助社会福利建设的应有之义。

  台湾“公益劝募条例”规定,劝募团体的劝募行为必须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跨县市活动则需向台湾当局主管机关即“内政部”申请。“条例”第8条规定,劝募团体办理劝募活动所得财物只能用于五种用途:第一种,社会福利事业;第二种,教育文化事业;第三种,社会慈善事业;第四种,援外或国际人道救援;第五种,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的事业。主管机关则应当将劝募活动、所得和使用情形在网上予以公告。

  劝募团体募捐到的财物应当依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财物计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主管机关随时可以检查相关账册,劝募团体及其所属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者拒绝。如有违反,主管机关可以制止还不听从者,处以新台币4-20万元罚款,并予以警告和责令限期改善。如果届期没有改善,就处以新台币2-10万元罚款,并且可以连续处罚。

  劝募活动信息公开

  主管机关的批准是否恰当?劝募主体是否有证明文件和可信度?所募款项是如何使用的?募集款项有没有利用职务或从属关系强迫进行?这都在“条例”中有所规定。

  在这个“条例”通过前,台湾方面对岛内的235个非营利组织进行问卷调查,超过90%的组织都认为应该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让社会大众了解募款的所有相关问题。

  台湾方面为使劝募活动信息公开,明确规定了劝募活动计划执行完毕30日内,应将财物使用情况报给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后进行公告并公开相关信息,连同成果报告、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主管部门报查,并在主管机关的网站上公告,主管机关则应该定期办理年度审核。这个条例为了增加公信度,要求劝募团体进行劝募活动时,必须出示许可文件和工作证,在媒体上宣传时则须载明许可文号;劝募团体应该在邮局或者金融机构开立捐款专用账户,并在活动开始后7日内报主管机关备查。

  台湾的这部“条例”是慈善捐款及其相关团体公开征信的“法案”,是我国台湾地区非营利组织财物阳光化的滥觞。与之相关的其他规定和细则仍在继续进行。这对规范我国台湾地区的慈善捐助事业以及培养其公民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我们防止假捐赠等屡禁不止的事件,规范大陆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相关法律有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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