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领域立法严重不足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总共有7部,但多数不是专门用于发展和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仅有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呼吁已久的全国性慈善法迟迟未见出台。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非政府组织)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认为,现有慈善领域法律位阶低、规制少、协调差、缺位多,对于捐赠人、志愿者、公益组织、受益人等慈善事业的主要参与人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对于借慈善之名营利、谋私等行为缺乏必要的威慑和惩治,致使慈善领域出现许多超越底线的丑恶现象,严重贬损慈善事业的形象。
立法的缺失导致慈善事业无法可依。阳光文化基金会主席杨澜说,首先,造成公众甚至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对一些慈善公益的基本概念模糊不清,如什么样的组织和项目属于慈善的范畴,与营利性组织、商业行为的边界在哪里等。
其次,已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往往由平行的政府部门分别起草,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分别针对慈善的一个或几个环节。例如《公益事业捐赠法》针对公益捐赠,而捐赠只是慈善公益事业的一个环节,对于募捐、捐赠人的权益等缺少明确的规定。
慈善组织公开透明度不高
业内人士认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说,目前国内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公开和透明度都不够高,这是公众质疑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主要原因。
记者在深圳调研看到,一项对深圳南山区民间慈善组织的调查显示,登记部门对民间组织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年检,而年检报告是由民间组织自己填写,其真实性如果不查无法核实。通过翻阅这几年的年检报告发现,年检报告非常不完善,有些报告年度财务经济状况一栏为空白;有些填写的费用支出明细与总支出金额不一致;还有的干脆不参加年检。记者了解到,各地民政部门由于人手紧张,也没有精力进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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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人力资源匮乏,而且缺乏评估标准。深圳大学社会管理创新研究所所长唐娟指出,在日本,对民间慈善组织的监管是按项目来评估,特别是政府经费项目不仅要做可行性、合法性论证,还要论证项目成本。而我国民间慈善组织是按照年度和时间评估。如果民间组织资金来源是从政府得到的,基本都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监管的方式。但是合同签了之后的细节如何落实,往往监管不到位。
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马宏认为,应调整重审批、重入口控制的慈善管理体制,在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的同时,尽快建立起综合性的监管体系,从政府监管到法律监管和社会监管。
在这方面,英国的监管模式值得借鉴。王名指出,英国设立了监管机构“慈善委员会”,这是一个有部分立法权的独立的国家机关。它对民间慈善组织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绝大多数的社区型小组织,依法进行行业监管和自律;较大规模的民间组织,或者委托专门的中介机构监管,或者政府直接监管。同时,还建立24小时的全国性公益举报和迅速及时的受理机制,对民间慈善组织进行社会监管。
美国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值得学习。曾经在美国学习的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庄爱玲说,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慈善服务组织和基金会负有向政府税务部门和社会公开其财务、活动等信息的责任。无论官办还是民间慈善组织,定期的信息披露措施,使民众看到或了解到自己捐献的钱物最终是用在帮扶困难人群的身上,慈善组织才会得到公众的信任。
加快立法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慈善事业在我国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已成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专家建议,完善和健全慈善监督制度应纳入慈善体制改革以及社会建设的框架内,加快慈善立法和监督体系建设,完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并充分吸纳社会各方意见,做好统筹引导。
第一,推进全国性《慈善事业法》尽早出台。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认为,国家应加快慈善事业立法进程,公开立法草案,在广征民意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及时出台《慈善事业法》及其配套法规。
第二,完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王名建议,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系统化、可操作性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信息公开的主体、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信息公开的监管和问责;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等。
第三,打造全国性慈善信息平台。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刘润华认为,应加快规范慈善捐赠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善款的用途和去向。加强对慈善组织特别是其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管理,强化外部审计监督,以良好的公信力取信于公众。同时,利用前沿技术整合现有资源,由民政部牵头打造一个全国性慈善信息平台,既供慈善组织无偿、便捷发布信息,也为社会公众提供慈善信息服务,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第四,培育发展独立第三方机构等支持组织。应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推动建立独立的信息审计机构、信息集中和处理机构、评价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由这类专业性的支持组织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评价和问责;提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支持组织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