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企业的特点
共同特征 各个国家的社会企业虽然在“身份”认定和活动领域之间有一些差异,但是这些社会企业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也体现出一些综合的特征。 1996年,欧洲委员会成立了社会企业网络(EMES),EMES 网络设定了有关“社会企业”的社会指标,它们是:由一群公民首创;权力不是以资本所有权为基础;牵涉到受活动影响的人们的参与;有限的利润分配;以及施惠于社区的清楚目标(EMES,1996)。这些指标实际上对社会企业的特征进行了清晰的描述。 Shaw(2004)认为社会企业的共同特征可以归纳成三个方面: 企业取向(enterprise orientation): 社会企业作为一个可靠的训练组织,让操作得到剩余,并透过市场直接参与生产产品及提供产品。 社会目的(social aims):社会企业有严格的社会目的,比如创造就业、地方服务的训练或提供,他们有强烈的社会价值及使命,包含对地方能力建立的承诺,他们对成员及社区的社会、环境及经济影响负责。 社会所有者(social ownership):他们是自主性的组织,经常有着松散的治理及所有者结构,基于雇员、使用者、地方社区团体或信任者的参与,利润分配给利害关系人或者将利益捐助给社区。 Virtue Ventures LLC 创立者和负责人Kim Alter(2007)年对社会企业的综合特征从九个方面进行归纳: (1)运用商业手段和方法达到社会目标; (2)融合社会和商业的资本和管理方法; (3)创造社会和经济价值; (4)从商业活动中获得收益来支持社会项目; (5)由市场驱动同时由使命引导; (6)同时衡量财务绩效和社会影响; (7)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满足经济目标; (8)从无约束收入中享受财务上的自由; (9)在达成使命的过程中融入商业战略。 所以,无论社会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形式,在社会实践中,社会企业始终以“社会目标”为目标,以“商业运营”为手段的模式已经获得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采纳,即便部分国家在法律上还没有专门为社会企业立法,但实际上也在通过税收优惠、政府补贴以及政府契约外包的方式鼓励社会企业的成长。
差异特征 对于社会企业的特征,在承认共性的前提下,也需要注意社会企业成长的背景以及在其特定的背景下所形成的差异特征: 欧洲社会企业在刚开始发展时,其法律地位比较偏向社团及合作社,但是这些形式无法完全符合社会企业的特征,因为社会企业更偏向社会性与强调生产性。1996 年欧洲委员会成立“欧洲社会企业”(EMES)网络,EMES 网络的致力于重新诠释社会企业的原始内涵。根据EMES指标体系:由一群公民首创;权力不是以资本所有权为基础;牵涉到受活动影响的人们的参与;有限的利润分配;以及施惠于社区的清楚目标(EMES,1996),欧洲委员会认为社会企业乃是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的交叉点,其中合作社包含劳动者合作社及使用者合作社,而非营利组织包含生产型非营利组织及倡议型非营利组织,而社会企业偏向劳动者合作社与生产型非营利组织的混合体。具体类型包含两种:一是重新整合失业者和重新发展被忽略地区的企业;二是在传统领域(家庭照顾、老人照顾等)和那些响应新需求的领域中,如补救性教育、扫盲课堂和房地产保障方面,为更大范围的社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 美国社会企业最主要组织特质在于“类商业”活动(Austin, 2000),也就是所谓的“福利市场化”(marketization of welfare),具体指指将市场型态关系引介入社会福利领域。福利市场化包含两种可能的解释,首先,Neil Gilbert 认为,将此种趋势是指营利性厂商进入 “ 社会市场”(social market);其次,则是用以解释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而成为非营利厂商的过程(Gilbert, 1983)。故美国社会企业包含两种趋势,即企业的非营利化与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对此两种趋势,Young 认为,其一企业慈善,另一为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而依据此两种界定方式,社会企业的乃是一个连续体的组织,并可区分成三种组织型态,包含:企业慈善、社会目的组织,及两者之间的混合组织 (Young, 2001)。而对于混合组织的内涵研究,则以 Dees 所提出的“社会企业光谱”最有代表性,Dees 依据主要利害关系人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将社会企业区分成三个类型,包含纯慈善的、混合的,及纯商业的三种类型的社会企业(Dees, 1996)。 |